淮北市鼓励以商招商暂行办法
为充分调动企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依托现有企业的引荐,吸引更多外来投资商到我市投资,全面提高招商引资水平,努力形成“引进一个、带来一批”的产业集聚发展效应,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,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一条 鼓励对象
凡是成功从淮北市域外直接引荐投资项目到淮北市落户,对引荐投资项目做出直接贡献,所起到的作用和引资行为得到投资方、项目落户县、区招商部门认可的市内现有企业,均可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奖励。
以商招商引进的项目,必须是符合淮北市产业发展规划、达到投资强度和预期亩均税收等有关要求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,投资企业在淮北市办理工商注册、税务登记和纳税,并按照投资协议规定,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。引进的房地产项目不列入鼓励范围。
第二条 鼓励内容
各县、区设立鼓励以商招商专项奖励资金,引进项目企业在享受《淮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》(淮政〔2003〕1号)规定的同时,还可以享受以下奖励。
对引进项目的企业,进行新建、扩建和技术改造,如需新征用地,予以优先保障;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水、电予以优先配置。
对引进项目的企业,其新建、扩建、技术改造所直接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淮政办〔2003〕24号规定予以免收。新增税收部分给予享受“两免三减半”政策。
对引进项目做出贡献特别突出的,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按照个人意愿享受以下政治待遇:提名市、县区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人大常委、政协常委;可受聘为淮北市政府招商顾问。
在其引进的项目,根据投产验收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(指项目用地、基建和设备购置的投入,以下称投资总额)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引荐人: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按2‰给予奖励;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,按1‰给予奖励。
奖励资金可分段兑付,引进项目完成工商登记并动工建设的,先以注册资本为基础,兑付按上述标准计算应得资金总额的 20%,其余部分在项目正式投产验收后,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适用标准计算兑付。
以上资金以人民币支付,以外币出资的项目按完成审核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,将资金折算为人民币支付。同一引荐企业引进多个项目的,分别计算。上述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负责落实兑现。
第三条 申请与审核
引荐企业填写《淮北市鼓励以商招商专项资金申请表》,向项目所在地招商局提出申请。各招商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,对以商招商项目进行审核,出具审核意见,之后在市内媒体公示7日。如无异议,各市、区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。
第四条 对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几种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,其奖励按高限办理,不重复计奖。对同一个项目的奖励对象只认定一人,如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引进同一个项目,则奖励对象视为一个团队,奖金共享。
本办法奖励对象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对虚构奖励对象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,除追回已发奖励资金外,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。引进的项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,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经营(无约定的必须在8年以上),否则,政府将追回各项奖励。
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试行两年。